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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沃爾瑪馳名商标侵權糾紛案

導讀:

案件回放1996年(nián),原告(美國)沃爾瑪百貨有限公司在中國國家工商總局商标局注冊了中文沃爾瑪商标,核定服務項目為(wèi)第35類進出口業務、推銷(替他人)等,有效期自(zì)1996年(nián)7月14日至2006年(nián)7月13日。此後,原告陸續在其餘商品或服務類别上申請注冊中文沃爾瑪商标,共涉及31個類别。

  案件回放

  1996年(nián),原告(美國)沃爾瑪百貨有限公司在中國國家工商總局商标局注冊了中文“沃爾瑪”商标,核定服務項目為(wèi)第35類“進出口業務、推銷(替他人)”等,有效期自(zì)1996年(nián)7月14日至2006年(nián)7月13日。此後,原告陸續在其餘商品或服務類别上申請注冊中文“沃爾瑪”商标,共涉及31個類别,但不包括第11類“燈”等商品。

  2000年(nián),案外人廣東順德某電器廠在國家商标局申請注冊了“沃爾瑪WOERMA及圖”商标,核定商品項目為(wèi)第11類商品,即“燈、日光燈支架”,有效期限自(zì)2001年(nián)12月28日至2011年(nián)12月27日。

  被告童某為(wèi)個體工商戶中山沃爾瑪燈飾廠的(de)業主。2003年(nián)9月17日,原告在廣東省中山市某商業樓購買到一(yī)支燈具,該燈具的(de)包裝箱上标有“制造商:中山市沃爾瑪燈飾廠”字樣,中山沃爾瑪燈飾廠作為(wèi)出賣人出具了收款收據。2003年(nián)9月24日,原告在被告深圳某燈飾公司購買了吊燈一(yī)盞,該吊燈燈頭有沖壓的(de)“沃爾瑪”字樣,吸頂底座上貼有“中山沃爾瑪燈飾廠”的(de)标貼。被告童某認可(kě)上述兩種燈具是由其經營的(de)中山沃爾瑪燈飾廠生産銷售的(de)。

  2002年(nián)10月11日,中山沃爾瑪燈飾廠以“沃爾瑪”漢語拼音大寫“WOERMA”為(wèi)主要部分,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申請注冊了域名www.woerma.com.cn。

  基于上述事實,原告認為(wèi),原告注冊的(de)“沃爾瑪”商标為(wèi)馳名商标,被告童某經營的(de)中山沃爾瑪燈飾廠使用“沃爾瑪”商标作字号,并注冊與“沃爾瑪”商标讀音相同的(de)域名www.woerma.com.cn,還在燈類商品上使用“沃爾瑪”商标标識,侵犯了原告對“沃爾瑪”馳名商标的(de)合法權益,要求被告童某停止使用“沃爾瑪”商标作字号、注銷www.woerma.com.cn域名,停止生産、銷售标識“沃爾瑪”商标的(de)燈飾産品,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币30萬元;被告深圳某燈飾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币3萬元。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lǐ)認為(wèi),原告提供的(de)證據表明,原告在中國市場逐步形成了以“沃爾瑪”商标為(wèi)核心的(de)企業品牌和(hé)信譽,在社會公衆中具有較高(gāo)的(de)知名度,應認定原告所持有的(de)中文“沃爾瑪”服務類商标為(wèi)馳名商标這一(yī)事實狀态,判決被告童某立即停止在其經營的(de)企業名稱中使用“沃爾瑪”字樣,注銷www.woerma.com.cn域名,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币12萬元;被告深圳某燈飾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币3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一(yī)審宣判後,童某不服,向廣東省高(gāo)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廣東省高(gāo)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本案為(wèi)典型的(de)馳名商标侵權糾紛案,也是廣東省首例馳名商标司法認定案。本案與其他馳名商标侵權糾紛案相比,有一(yī)個值得關注的(de)問題,那就是,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童某經營的(de)中山沃爾瑪燈飾廠使用“沃爾瑪”字号,及注冊與“沃爾瑪”讀音相同的(de)域名www.woerma.com.cn,侵犯了原告對“沃爾瑪”馳名商标享有的(de)合法權益,但卻未認定被告生産、銷售的(de)标示“沃爾瑪”商标之燈飾産品,亦侵犯了原告對“沃爾瑪”馳名商标享有的(de)合法權益,該問題頗值得研讨。

  人民法院之所以做(zuò)出上述判決,原因在于,依通常理(lǐ)解,既然原告注冊的(de)“沃爾瑪”服務類商标被認定為(wèi)馳名商标,則原告的(de)“沃爾瑪”服務類商标将獲得跨類别保護,即被告童某經營的(de)中山沃爾瑪燈飾廠将被禁止在燈類産品中使用“沃爾瑪”商标,但由于案外人廣東順德某電器廠已經在“燈、日光燈支架”類商品中注冊了“沃爾瑪WOERMA及圖”商标,因此,原告享有的(de)“沃爾瑪”服務類商标在跨燈類産品保護上,受到了廣東順德某電器廠注冊的(de)“沃爾瑪WOERMA及圖”商标專用權的(de)限制。

  一(yī)般來說,商标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标局核準注冊後,商标權人即依法獲得了我國商标法所規定的(de)商标專用權,商标法理(lǐ)論将商标專用權人獲得的(de)上述商标專用權,概括為(wèi)專用權和(hé)禁用權。所謂商标專用權,是指商标獲得注冊後,商标專用權人有權在該注冊商标核定使用的(de)商品上,使用該注冊商标标記,此為(wèi)商标權人享有的(de)專有權利。所謂商标禁用權,是指商标獲得注冊後,任何人未經商标注冊人的(de)許可(kě),不得在同一(yī)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de)商标标記。就本案來說,廣東順德某電器廠在燈類産品上注冊了“沃爾瑪WOERMA及圖”商标後,即依法享有我國商标法所規定的(de)上述商标專用權和(hé)禁用權。通過商标專用權和(hé)禁用權的(de)享有,廣東順德某電器廠就劃定了“沃爾瑪WOERMA及圖”注冊商标在燈類産品上的(de)保護範圍,他人應尊重廣東順德某電器廠享有的(de)上述商标權的(de)保護範圍。

  如(rú)果承認原告注冊的(de)“沃爾瑪”服務類馳名商标,可(kě)以跨類别禁止被告在第11類“燈、日光燈支架”等商品中使用“沃爾瑪”商标的(de)話,則意味着廣東順德某電器廠和(hé)原告,均享有禁止被告在燈類産品上使用“沃爾瑪”商标标記的(de)禁用權,這樣,廣東順德某電器廠在燈類産品上注冊的(de)“沃爾瑪WOERMA及圖”商标禁用權,也可(kě)以由原告享有,如(rú)此以來,廣東順德某電器廠依法享有的(de)商标禁用權将大打折扣,且“商标專用權”這一(yī)概念在邏輯上将不再具有“獨占和(hé)排他使用”的(de)意義,商标權的(de)排他性将受到質疑。為(wèi)了有效保護廣東順德某電器廠“沃爾瑪WOERMA及圖”注冊商标專用權,原告享有的(de)“沃爾瑪”服務類馳名商标應在跨燈類産品的(de)保護上受到限制,隻有廣東順德某電器廠才享有在燈類産品上的(de)注冊商标專用權,因此,被告在燈類産品上使用“沃爾瑪”商标标識的(de)行為(wèi),侵犯的(de)是廣東順德某電器廠的(de)商标專用權,并未侵犯原告涉案馳名商标專用權。

  綜上,基于上述分析,人民法院沒有支持原告試圖在燈類産品上實現“沃爾瑪”服務類馳名商标跨類别保護的(de)訴請。該案例表明,馳名商标的(de)跨類保護不是不受限制的(de),我們不能将馳名商标保護的(de)範圍過于放大,平衡馳名商标權利人和(hé)社會公衆的(de)利益,是審理(lǐ)馳名商标侵權糾紛案必須考慮的(de)首要因素。基于本案的(de)影響力,該案入選2004年(nián)全國十個馳名商标認定案之一(y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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